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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发言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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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市委书记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发言表态

市委书记***同志在会议上强调说: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4个重要法规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大举措。这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合,初步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抓好四项制度的学习贯彻,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

大家要切实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党组)是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推动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带头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发挥表率作用,真正担负起四项监督制度所赋予的职责。要着力在领导干部中树牢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严格管理。要研究制定县(市、区)长、乡(镇)党委书记、市直重要部门“一把手”重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抓好市委今年已下发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结构化计票、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等文件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管理等工作;尽快研究出台《曲靖市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办法》,加大问责和治庸治懒力度。二是要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要及时立项督查,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三是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自纠、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

第二篇:《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体会(推荐)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体会

“四项监督制度”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的坚强决心。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对于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和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项监督制度”是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利器”。“四项监督制度”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特别是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能够有效地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

“四项监督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高压线”。“四项监督制度”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深刻把握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律,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置于严格监督之下。特别是在《责任追究办法》中,详细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作为领导干部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踩高压线,不越雷池,始终做到洁身自好。

“四项监督制度”是领导干部的“保护墙”。如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比较容易发生权力腐败。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也是保护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措。“四项监督制度”着眼全局、紧抓关键、配套衔接、相互支撑,直击管理盲点,强化管理弱点,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链条,是一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高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把“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对自身的关爱和保护,进一步提高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敢于接受监督、坦然面对监督、支持鼓励监督,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扎实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现新跃升。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前提是扩大影响力。制度的约束力来源于制度的影响力。按照领导干部熟悉制度、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制度、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制度的要求,把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不断扩大“四项监督制度”在党内和全社会范围内的影响力。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组织人事干部应带头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深入领会其重要意义,认真掌握其内容,为严格执行打牢理论基础。各级党组织应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宣传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政策,便于广大党员干部实施有效监督。新闻宣传部门应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四项监督制度”,让广大群众知晓内容、明确权利,依法主动参与监督,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根本是提升执行力。制度的执行力是制度约束力形成的根本,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人去执行就等于一纸空文。近年来,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总体上执行得比较好。我们要继续发扬这种有章必依、执行必严的作风,不折不扣地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把“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内容认真对待,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科学细致的配套实施办法。同时,要尊重制度的刚性特质,着力破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努力从权力和责任两方面入手,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抓住关键环节,突出监督重点,使集中的权力分散和弱化,使监督的效力合并和增强,既约束无限大的权力,又提升无限小的责任。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关键是强化震慑力。制度震慑力的强弱决定制度约束力的大小。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坚持以“惩”促“戒”,切实加大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倒逼领导干部和广大组工干部增强“失责受追究”的责任意识。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做到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同时切实发挥查处的惩戒功能,适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增强威慑力。

具体到开发区来说,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将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提高干部群众知晓率上狠下功夫。深入开展“八个一”活动,即召开一次常委会研究贯彻意见、组织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一批专题培训、新闻媒体进行一系列集中宣传报道、致各单位主要领导一封信、每名干部(包括机关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社区“两委”成员、“两新”党组织书记等)人手一册四项监督制度、组织一次知识测试、对学习贯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等,广泛进行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干部群众知晓率。二是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上狠下功夫。围绕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实施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措施,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干部方式,全面推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票决制,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三是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管理机制。认真抓好群众举报受理查处工作,按照应查必查原则,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努力维护和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三篇: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体会

北安市畜牧兽医局田军

最近按照市委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本人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深刻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难点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统一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十分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和操作性强。如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5个大类,共规定了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对规定的类别和情形,要对号入座,违反了哪一条就追究相对应的责任,应报告哪一项就必须按规定报告。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职者将进行严厉的查处,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可以从源头上根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四项监督制度形成了完整的防控体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即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

领导干部和人员、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等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越级提拔干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等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破格提拔干部、领导班子换届外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提拔领导干部近亲属以及提拔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等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发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甚至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这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

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了系统的“防控网”。

二、认真贯彻落实, 科学公正选人用人

有了好的制度,关键还在抓落实,否则好的制度只能等于零。畜牧兽医局作为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以后工作中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把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延伸到中层干部,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站所要加强督促整改。要提高群众满意度,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一是注重在各项工作的实践中考察和评价干部,引导干部把精力放在畜牧业发展、项目建设、服务养殖户等工作上;二是树立凭实绩选人的理念,把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的工作实绩,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以实绩定上下、论奖惩,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三是树立重民意选人用人的理念,把干部的评价考核权交给群众,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用大部分群众的意愿抵制少数人的意见。总之,要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有能力的管理人员选出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我市畜牧业发展服务。

第四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基本知识资料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中发(2002)7号文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8、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2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4、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5、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1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18、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1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中,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22、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更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

23、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24、“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体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2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30、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3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选拔任用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33、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3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建立健全主体清淅、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35、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36、《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渠道,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力度。

3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38、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39、“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40、对民主评议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2、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44、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5、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6、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7、根据中组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备配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09]3号),省级政府原则上不配省长(主席、市长)助理,省级以下政府不配备助理。

48、《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9、《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确定了11个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分别是:⑴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⑵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⑶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⑷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⑸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⑹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⑻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⑼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⑽深化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⑾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50、《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51、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在讲话中就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了“一个目标、三个办法”。这“一个目标、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简要回答)

答:“一个目标”:党的十七大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三个办法”:一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二是强化公开监督,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52、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简要回答)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

第五篇: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定稿]

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情况

报告

学习时间:2010年6月1日

地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办公室

主 持 人:邱毅

学习人员:办公室全体人员

在会上,我们共学习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地方党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全体办公室成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违反规定或恶意阻扰选拔任用工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讲述了地方党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此工作进行评议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职责离任的内容、离任检查的程序以及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

参加人员范围。

在学习过程中,所有参加学习人员认真听取文件精神,学习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各项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识得以全面的提高。

2010年6月1日 安底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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