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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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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

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是县科协主席,授**县预留用地专项工作小组的委托,由我代表工作组对《**县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作一个说明。

  • 制定本暂行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我县抢抓西部开发等发展机遇,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等一批重点项目先后落户我县,引进项目落户我县必须要征用土地,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为更好地理顺项目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县在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后,按照不高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的水田总面积10%的比例,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排农村预留安置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没有实施好“三通一平”、无地安置等种种历史原因,目前全县尚有800多亩预留用地未落实,牵涉到县城周边的 个村委 个自然村 户农户,阻碍我县重大项目推进的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015年桂林市政府出台了《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15〕80号),对落实全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进行了规范;2016年**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16〕46号)文件,因与相关法律政策相违背,现已废止。为妥善处理我县预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并为我县今后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的落实提供一个有针对性、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中旬份开始草拟,由吕忠荣副县长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法制办、县财政局、县科协、**镇等部门,查阅了大量政策法规文件,参考了荔浦、临桂等周边县区的经验做法,经过反复讨论、仔细研究,并征求了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反复修改而成。

  • 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说明

(下面,我将对暂行办法的相应条款逐一进行说明,特别是针对涉及农户切身利益、与我县之前的政策出入较大的条款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条 预留用地选址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中“将预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为了将预留用地与项目用地指标随文上报,这样做可能会影响招商及工程施工进度,但有利于预留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第三条 预留用地的用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及长远生计。预留用地不得直接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宅开发相关的立项、供地、规划、预售等手续。其中明确了“预留用地不得直接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可有效杜绝现不同程度存在的农户利用预留用地进行“小商品房开发”的现状。

第四条 预留用地指标核拨给被征地的村集体(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村集体自主安排,但不得分配到户。凡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需利用预留用地建房的被征地农户,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条件集中建设。这一条款,改变了被征地农户各家各户利用预留用地建房的现状,因目前县城商品房的刚需已趋于饱合,房地产市场遇冷,失地农民炒房的收益不大,前景不佳。

第七条 预留用地的登记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征地协议、预留用地协议、土地征收资料及县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手续并予以登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留用地)”。

这一条明确了预留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区别于原有预留用地政策实际执行的是国有出让。

第八条 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及供地方式中有多种方式供农户选择,规范了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自主开发、合作开发路子,以达到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及长远发展问题。

其中第(四)点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以货币补偿方式回购预留用地,预留用地回购标准为70万元/亩。1.征收水田面积在10亩以内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无剩余土地安排预留用地的。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内不适合安排预留用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以货币方式补偿不再安排预留用地的。原来城市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是11.5万元/亩,工业用地补偿标准是8万元/亩,新政策将预留用地性质定性为国有建设用地,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农户收益,本办法中政府按70万元/亩对预留用地进行回购,提高了货币补偿的标准,让一部分急需用钱的农户,或者是一部分因预留用电期未能落实而不愿意再等待的农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缓解预留用地指标不足的现状,减少用地压力,有利于更好地化解新旧政策可能会引发的矛盾,避免引发群众过激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因素。

第十二条 预留用地已按22元/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转让时应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启动追索权。原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享受了按22元/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优惠政策,若走招拍挂程序按规定须缴纳60%的土地出让金,对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启动追索权,这对适用本办法后不再享受此优惠的农户是一种安抚,但启动追索权存在由谁追、追索谁及追索期限的问题,如果同一地块依次出让给了多人,那么该追索谁?是追索买言方、卖方还是官方?责任如何界定?这个恐怕还要出台一个相应的附则才行?可是,如果不启动追索,那么与之前相比没有获得利益的群众的意见势必会很大。建议对此做一个风险评估。

尊敬的黄县长、各位领导,《**县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对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我们在制定本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虽殚精竭虑、数易其稿,但难免会有考虑不周、措词不妥之处,敬请在座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第二篇:郴州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郴州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安置用地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预留安置用地由享有预留地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依法依规取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或市政府依规成片征收储备的特定区域范围。

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指导下,引导预留安置用地与农村居住小区适度集中,使预留安置用地与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以及征地拆迁实施公寓式安置用地统筹规划,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规划部门在制订区域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预留安置用

地纳入规划,留足预留安置用地。

第五条 预留安置用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可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和依政策所获预留安置用地,按城市规划,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调整置换,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安置用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预留安置用地用途根据规划用途确定,主要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的用地。预留安置用地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土地的取得和供地方式

第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土地用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上备注“村(组)集体预留安置用地”字样。

第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应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需累积至6亩(含6亩)以上时方可申请使用,不足6亩的,可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确认书。特殊情况需要使用6亩以下的,经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十条 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和要求建住房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依规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商品房开发禁止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预留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预留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应尽快按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实施项目开发建设,超过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第十二条 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依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行。

第十三条 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不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居住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预留安置用地为集体所有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的,应当先按《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有关规定审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具体运行程序和要求,依《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无能力投资开发、长期无项目投资建设的预留安置用地、因偿还债务需处置预留安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研究同意基础上,将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要求,在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原属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办理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收回或组织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后依法处置。

第四章 土地收益和监管

第十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依省以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流转增值收益等土地收入,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分配的协调管理。区政府、乡(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负有依规管理,纠纷调处,维护权益,检查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篇:关于村级集体预留用地调研汇报材料

关于村级集体预留用地调研汇报材料

随着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张和一批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相继建成,**镇已全面融入城市发展框架,成为老城区连接市经济开发区的中心腹地,成为中心城区西片区投资开发的热土。从2003年**大道一期拓宽改造以来、**大道沿线各村分别承担着大量的征地、拆迁和安置任务。截止目前,**大道沿线的**、**、**、**、**五个村已被征用土地4342.5亩,涉及农户1338户,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有1100余户、约3500多人(其中绝地户数901户)。为逐步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些共性问题,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保值增值,为失地村(居)经济发展提供平台,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近年来我镇**、**两个村一直在积极争取享受预留用地政策,虽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力争该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能有实质性突破并分步实施。现结合**大道沿线五个村的不同情况,建议以三种类型结合实际分头推进,具体如下:

类型

一、商业公建。

2006年以来,两村在**大道三期拓宽改造、**大道延伸段、**大道、**大桥等市重点工程建设,尤其在为开发区的加快发展上,做了大量的征地拆迁服务工作,目前两村符合享受预留用地政策条件且最具备条件实施。

在已建的**大道三期拆迁安置区和开发区安置区内原规划布局商业公建部分近70亩(后被**大道建设使用了一部分),近两年镇村两级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多次到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领导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拿出方案上报研定,但至今尚无实质性进展。建议:请求区委、区政府继续关注支持,协调市规划部门拿出商业公建部分具体的规划方案,协调市国土部门拿出享受预留用地政策的建议和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上会批准。

类型

二、盘活利用型。

**社区和**村属于我镇被征地最早的村(居),截止目前两村(居)**大道两侧已基本绝地,除**村**大道南侧河滩片少量土地未征用外,其他地块几乎全部落实项目。两个村(居)利用2006年我区“村部建设年”的政策契机,先后建设了新的村部大楼,通过物业出租等方式给村集体带来一定的收益。鉴于两村所处的区位和目前剩余土地情况,建议:

1、少量已征未供土地能否争取预留用地政策,如**新村(一期)周边还有少量空闲地(约5亩),目前土地归属市城投公司;**村在已实施的项目之间还有部分边角地(面积约5亩);

2、在两村范围内正在规划即将建设的项目尤其是房地产项目中,能否考虑规划给予一定面积的社区管理用房。就如目前**项目规划布局中已建成8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按规定归属当地政府,建议划拨给**村,将成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的又一途径。

类型

三、村庄整理。

**村位于**大道中段,目前被规划确定为保留型村庄,铁路以南部分房屋密集,西为市廉租房项目、东为区廉租房项目、南为**二号路,我镇根据该村这一特殊区位和保留型村庄规划要求,编制完成了该村保留型村庄详规方案,一是逐步完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二是规范控制农民建房行为;三是合理利用土地启动项目。建议:结合保留型村庄规划的批准实施,与市规划、国土等部门积极沟通,能否通过村庄规整出老建设用地(比如拆除现旧村部场所)或利用村内空闲地来争取享受预留用地政策,效仿**等村兴建农贸批发市场类项目。

第四篇: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要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 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市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办理立项备案、规划定点和用地手续。

第五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不含集体建设用地)超过0.01公顷(0.15亩)的,预留地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土地面积10%的比例,一次性确定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不再另行安排预留地。

第六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不足0.01公顷(含0.01公顷)的,经依法批准后,一次性全部征收,土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预留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 预留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报批费用由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10%的比例承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使用预留地的,所在辖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预留地的申报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第八条 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经营和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经营,也可以进入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除规定部分上缴市财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外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或对外出租经营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报所在辖区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的,合作项目财产所有权按投资额比例共同享有。合作期间,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中止合作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依法转让双方共有资产,所得收益按双方合同约定分配。

第十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方式由投资方开发经营的,其合同约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最高出让年限。如终止合同,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帐,定期公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经营预留用地所获得土地收益的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除合同约定外,资产处置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预留用地使用和收益管理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征地单位负责承担征收土地10%部分预留地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三通一平”费用(水、电、路通至预留地规划地块边缘、土地平整为整个预留地的地块)。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时,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等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的费用。

(三)免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金。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预留地不得转让,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擅自转让或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的, 一经发现,依法收回预留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擅自处置预留地资产侵害群众利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2次(12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要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

(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三)鼓励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原则。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

第六条 城镇居民住房,农业人口进城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为城镇房屋。

第七条 城镇房屋拆迁的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第八条因公益事业拆迁城镇房屋的安置用地可划拨供地。供地的面积为实际需要安置面积(不含货币安置)除以容积率。第九条被拆迁的城镇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按出让方式供地的,赔偿的房屋继续办理出让手续不再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应相应核减已使用年限,是按划拨方式供地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本组有村民户口和责任田者,其住房为合法村民住房。农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安置,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房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农村房屋产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数据和性质为准。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房的拆迁安置采取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和统规自建两种方式。统规统建、集中安置方法,是指建设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或委托建设安置房。农村村民住房的安置标准,每户只安排一套住房,每人平均不超过55平方米。统规统建的村民安置房小于村民符合法规要求的原有住房面积部分,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的规定可高于补偿价的10%进行收购。村民安置房面积超过符合法规要求的村民原有住房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由村民支付。自行建设是划地给农民自行建设,安置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

第四章 农村劳动力就业安置用地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或一次性征收或征用耕地面积超过征地前耕地总面积50%的,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决生产出路问题。留地安置的标准,按该次征收或征用该集体组织土地总额的10%进行留用;若无地的,按该次征收或征用该集体组织土地总额的15%留用。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拆迁安置20户以上的村民安置必须统规统建,统规统建要按照“集中用地、统一安置、综合开发”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中土地补偿费的75%用于生产安置留用土地的开发。生产安置留用的土地,必须是当地村组用于生产的开发建设,可按使用集体土地的性质进行报批和管理。报批转为国有土地,作为商业、服务和综合用地建设的,可补办出让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需按规定缴纳报批规费并可补交土地出让金。生产安置用地需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奖励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2%;提前五天完成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3%;提前十天完成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4%。

第十七条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报建(含公益事业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的报建)涉及土地、规划、建工、消防等市本级的报批规费全免;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生产留用地上建设的涉及土地、规划、建工、消防等市本级的报批规费全免;生产留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报建费用未经市政府同意,一律不免。第十八条 被拆迁者对所拆迁的房屋有异议,由建设单位、土地或房产管理部门、被拆迁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拆迁争议不得影响土地交付使用和工程建设的进行。

第十九条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办法》的实施管理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02月2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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